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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拒不道歉“强执”遭遇尴尬

郭敬明拒不道歉“强执”遭遇尴尬

经过两审,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被确认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郭敬明被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郭敬明虽然很快赔了钱,却公开表示“绝不道歉”。对此,庄羽申请强制执行。在郭敬明未予理睬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在媒体上公告判决。
  背景新闻
  据《新京报》报道,在被法院认定“剽窃”并判决败诉后,作家郭敬明曾公开表示可以赔偿但“绝不道歉”。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在12月13日的《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约1000字的公告,公告内容为郭敬明侵权案的主要内容及判决书部分内容,以此方式“强制其道歉”。
  2004年,作家庄羽以“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在故事情节、人物特征、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庄羽小说《圈里圈外》”为由,将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庭。2004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郭敬明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判令郭敬明和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梦里花落知多少》;共同赔偿庄羽20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北京图书大厦停止销售该书。
  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宣判后,郭敬明履行了赔偿21万元的义务,但一直未公开道歉。为此,庄羽于今年6月16日向一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对郭敬明“拒不道歉”一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向郭敬明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执行通知发出后,法院收到了郭敬明交来的案件受理费10010元以及执行费50元,但是郭敬明本人并未露面,亦未公开致歉。
  执行法官又多次拨打郭敬明电话,要求郭敬明自拟致歉声明,但这位作家一直未予理睬。随后,法官告知郭敬明的代理人,由于当事人拒绝拟写致歉声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依据生效判决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公告,公告费1.4万元由郭敬明支付。据相关报道整理
  观点一
  对赔礼道歉法院尚无法强制执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民法通则》实施以后颁布的《著作权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也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两部法律里均出现了“赔礼道歉”一词,这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其在应用中所体现的特征有行为方式的正式性、诚信性、法律性、不可替代性和承担责任的绝对性等。而赔礼道歉通常采取口头表示、书面致歉、利用媒体公开致歉等多种形式。
  对人民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载明的民事责任,如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会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作为解除侵权责任的一种手段,赔礼道歉是行为主体的一种有意识的主观行动,其施行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依据法律对加害人侵害他人法定民事权利的行为做出补偿,即应负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在不自动履行民事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强制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并不需要得到多少赔偿,只需要加害人赔礼道歉,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满足人格尊严的需要,也可能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但不管怎样,赔礼道歉是在侵害人格权时的一种很好的补救方式。也正因此,不少受害人强调“必须公开赔礼道歉”。
  但是,如果加害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时,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在法律中,道歉的前提是承认自己有过错,只要有过错,不管主体本身是否有对造成的伤害感到歉意的心理,都必须实施道歉这一行为。然而,由于赔礼道歉不是请求的财产给付,而是一种非财产性的责任,且该行为方式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无法就赔礼道歉行为强制执行。正如不少专业人士所说,赔礼道歉不可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要法官做出某种判决并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实际上就起到了一定的赔礼道歉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8日在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执行问题请示的复函》中指出:“1992年12月16日《声屏周报》社在该报刊登的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文章,有向李谷一道歉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执行了法院的判决。”由此也可以看出,利用媒体公开道歉即执行了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实,道不道歉是态度问题,是社会文明的应有之义,是危机的回旋机制,也是文明的修复机制,不是能力问题。一个社会的文明,不仅是基于法律的,更是基于道德良知的。
  观点二
  “拒不道歉”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都具有强制效力,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执行,都必须执行。即使其认为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并且已经提出了申诉,只要判决和裁定没被法院撤销或中止执行,就必须执行。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条文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其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客观方面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必须是有能力执行。2.必须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3.必须是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此,我国法律就“情节严重”列举了五种情形。
  我认为,郭敬明虽然拒不道歉,但其目前的行为还不足以构成“情节严重”。此时,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可以根据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其仍坚持拒不道歉,且其行为和态度已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情节严重时,则不排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可能。
  当前,人民法院每年都有大量的判决文书执行不了,很大一部分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而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惩处打击“老赖”们,对于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院形象,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观点三
  解决“执行难”亟须出台强制执行法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通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捍卫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可以这样说,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执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而“执行难”的存在已经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尊严,影响了人们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损害了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公平与安全,这一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近些年的执行调研报告显示,曾经一度严重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无序执行、粗暴执行的状况得到了改善,法院执行工作已然从“感性执行”进入到“理性执行”。但在目前形势下,执行立法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为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了法律上的障碍,使执行难的话题再度升温。鉴于此,强制执行立法之路不可避让,只有通过单独立法才是解决当前民事执行中各种问题的重要措施和根本出路。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立法条文为30条,而国际上通常的执行条文有二三百条之多。还有不少国家单独制定了民事执行法。相比之下,我国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且条文过于原则、简单和笼统,带来的必然是法律空白多、漏洞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表现出苍白无力,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特别是随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现行立法处于“滞后”状况,造成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执行依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弥补了现行的执行立法过于简单的缺憾,但其法律效力与法律处于不同的地位,造成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机关等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协助执行时,一些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往往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不予协助。因此,一部单独的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也就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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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男不男女不女SB
又是3等残废
早知道他抄网上的
不过也算他牛B
        

             

                         Rain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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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L :L
那个女的,没有小四她的书能卖几本啊~~~真是忒没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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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说,还是喜欢小四的,在小四的世界里,,有香彰树和教会我们爱的人```
喜红,极度热情极度孤单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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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
  楼上的那个谁谁谁真是可爱啊
        

             

                         Rain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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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四为什么这样么  那是因为有象我们这样支持他的人为什么支持他呢? 为什么在下四没有抄的时候没有人这个文章呢 自从被他抄了以后...那就不一样啦~!说明什么? 那说明小四真的很棒!!!
哈哈 楼上的楼上确实很可爱 H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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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s,说话一定要带刺儿是吧?
喜红,极度热情极度孤单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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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他是一坨屎!
抄也要抄出点水品来好不?真TMD是个垃圾```抄就抄了还不敢承认,彻彻底底的从骨子里鄙视这种人!真TMD不是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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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庄羽也是想出名吧  要不直接私了陪的钱肯定多些 抄作 不管小四的人怎么样 我喜欢的只是他的书
如果有钱是一种错的话,我情愿一错再错!!!!!如果钱多要下地狱的话,我肯定会上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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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上的,我也喜欢他的书。
每本都买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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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顶8楼的兄弟   话说地太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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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比较喜欢那本书。不过还是同意阿拽的话。抄袭了就算了,干吗还这么嘴硬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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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拽拽的抽烟 于 2007-1-3 15:05 发表
说明他是一坨屎!
抄也要抄出点水品来好不?真TMD是个垃圾```抄就抄了还不敢承认,彻彻底底的从骨子里鄙视这种人!真TMD不是男人!!!!!!
呵呵,他哪点像个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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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1个```
贱B``
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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