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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邱兴华的死到看中国法治的悲哀

从邱兴华的死到看中国法治的悲哀

12月28日上午九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对邱兴华经验明正身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省高院慎重研究后所做出的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邱兴华提出的上诉理由无有说服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维持原判.
  邱兴华之死在预料之中,我对他必死的判断基于两点:一是法治作为原则在中国还没有确立(不是在规范意义上——因为法治已经入宪——而是在事实意义上),二是他的死是许多人的利益之所在。但是他死得如此之高效还是出乎我的意料.
  邱兴华之死从法律上来说起码有三个问题:一是他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权利被剥夺了, 二是他的生命权是否被非法剥夺成为一个永远的迷。这是两个连在一起的问题。邱兴华案的关键事实有两类:一是行为方面的事实,二是他的精神状态方面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二类事实都是作出判决的依据。前一类事实看来是“铁”的,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而第二类事实则是明显没有达到刑事司法决断的起码要求。当辩护方提出邱精神病方面的证据以后,控方就要承担证明邱兴华精神正常的证明责任,以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不能以一句“不予采信”就简单推过,这是一条人命啊!我们基于杀邱兴华理由是对人命的尊重;依据逻辑上的一贯性,我们自己的行为也要尊重人命——这里是指邱兴华的命。

      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邱兴华案所产生的影响无疑是负面的,它增加了许多人对于法治建设的失望情绪,它使法律蒙上了羞辱.

 还有一点要说的是,邱兴华死得如此之快着实使我大吃一惊。如果在中国古代,这个案子要经过最高司法机关的复核,还要向皇帝“奏请”,在有的朝代还要几复奏,是一个非常“无效益”的程序。但是,我们的效率似乎太高了,从早上9点开庭到9点57分执行死刑完毕,才用了57分钟.期间我注意到陕西高院最少在两个方面违反<刑事诉讼法>.1,没有按规定在开庭前三天向邱的辩护人发出开庭通知,2宣判后即执行,没有严格按照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办,(死刑宣判后必要由专门的死刑复核庭进行复核,最后再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由有复核权力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签署死刑执行命令后放可执行).我想陕西省高院的匆忙判决执行无非是为了规避几天后的元旦,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日期,体现了法院对公民生命权和基本人权的漠视

      2008年12月28日的枪响不但枪毙了邱兴华,也枪毙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机会.


[ 本帖最后由 lidan00001 于 2006-12-29 22: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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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专制政府的办事效率就是高
  换了民主的美国 印度那就不知道要搞多久了
最近没看新闻不是很了解

   但从上面看来 司法部门似乎被控制了
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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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MASS老兄回帖速度到是很快,作为未来的一名法律职业人,邱兴华的案子我一直都在看着.他的死刑确实也是在意料之中,但是我却没有想到陕西高院明明知道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问题的情况下,不去做司法鉴定.居然以这么快的效率把人枪毙了,以平息所谓的民愤.从宣判到执行完毕总共57分钟,我门的司法部门对公民生命,权利和法律程序的漠视让我觉得寒心,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正义价值的最低底线.当我们国家的司法部门成为这个样子的时候,我真不知道我们权利有谁去保障?
所以当我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真的觉得很难过.今天在中国法院网站居然看到有个基层法院领导写文章为处决死刑的叫好的时候,更看到中国这些法官的法律专业素质是差到极点了,连基本的程序正义理念都不具备.中国大多数人的思想长期都被政党的意识形态扭曲或控制着,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和政党保持着高度的一致(也因为信息不对称,人民知情和了解的东西实在太少)其实控制意识形态就是专制和独裁的表现,是违背人性和自由的.记得我上大二去香港城市大学做交换生的时候,一个同在城大的美国同学同我提了这个问题.建设一个真正法治社会的希望在我们这一代只怕都难得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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